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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发布时间:2009-03-13 11:26:23
【地点】持本人身份证,可到所属单位或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领取。
1、一般单位代领,并领取“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”、“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”两表,存放于单位人事科。
2、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发放规定
《医师资格证书》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,省卫生厅医政处、人事处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颁发。
(1)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并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,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颁发《医师资格证书》;
(2)参加国家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,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《医师资格证书》;
(3)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西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,由省卫生厅医政处颁发《医师资格证书》。